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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人民法院涉农民事案件调研报告
作者:马虎平  发布时间:2009-11-26 14:35:16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审判工作中,涉农民事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也呈现了新类型案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城镇拆迁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多个领域,此类案件事关民生,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矛盾尖锐,处理不好,将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妥善审理好这些案件,对于确保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深入扎实地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有效化解涉农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就以下几种类型案件存在的问题、特点以及解决对策和建议作一报告,为领导办案和搞好审判工作提供借鉴和帮助。

一、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因城市化建设、企业用地、公路建设、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速度越来越快,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土地补偿费的发放对象、发放标准等发放办法无明确规定,导致一些婚嫁女、在读高校学生、上门女婿、新迁户等具有该村户籍而无法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的现象尤为突出,由此所导致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也急剧增多,矛盾越来越尖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村民委员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村民自治原则,用民主议定程序这一看似合法的形式随意剥夺特定村民的分配权,对此我院多方调研,找寻适合当前形势下的解决对策和审判实践。

1、对分配对象的确定,原则上以集体组织成员为准,因土地补偿费用大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带动没有关系,也并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所以就土地补偿费分配而言,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权应当是均等的。

2、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条件应该是具有国家的本地户籍,实际享有土地经营权,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义务,而且应将农业户口的在校大学生虽户口迁入学校,也应确定为集体组织成员。

3、分配标准应以村民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来区分对待,如经商、就学、户口挂靠等情况进行认真甄别,不能与享有实际分配权的村民混同,引发众多原始村民的不满。

4、对村民委员会民主约定的效力认定上应以其形式上和内容上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及相关国家政策,是否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而论,若有违相关宪法、法律、国家政策而侵害了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的当然无效。

5、确保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权益。土地是农民生活所必需的条件,该承包土地被征收后应首先由村委会调整相应的土地经营承包者,再确保土地承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

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基层组织建设不健全,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综合素质较低,对土地承包的单方解除具有随意性。这些案件主要有对农村五荒地的治理,依据国家政策谁治理谁受益的精神,部分村民承包后,也未到相关土地部门登记,在承包期间被企业或政府征用,村集体又以民主议定的合法外衣单方解除该承包合同致使治理人无充分证据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此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矛盾突出,法院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对此我院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引导农民利用农村土地仲裁、调解等方式,切实减少纠纷解决的层次和环节,降低化解矛盾的成本支出,注重与农村自治组织等联动协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状态。

2、法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抓住有利时机多到案件发生地与当事人及相关群众沟通,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同时向他们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和国家政策,以自己高度的敬业精神感化大多数当事人,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而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3、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大调解力度,多做当事人工作,努力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调解不成,依据具体案件严格依法处理。做到到审执并重,以最大限度的解决实际纠纷。

以上是我院在审判实践中对关于涉农案件两类典型案件的调研报告,随着涉农案件的大量增加,我院会不断深入农村开展调查研究,提升审理涉农案件的司法水平,及时研究和解决涉农案件,为审判工作提供充足的理论和实际依据。
责任编辑:马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