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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协助执行的现象及思考
作者:柴军  发布时间:2009-11-30 09:22:49 打印 字号: | |
  债权人依生效的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期实现自己的权利,但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其它部门的大力协助才能完成。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有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各类协助执行义务人无视法律规定,以种种借口拒不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有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申请人的权利化为泡影。具体表现为:

  一、法院执行机构因执行工作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以协助执行有难度、没有协助义务、不属于其协助执行范围等拒绝、阻碍法院执行机构调查取证。

  二、金融机构以法院执行机构未提供帐号、密码、为储户保密等,在接到法院执行机构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擅自转移已被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转移、隐藏财产或者通风报信,拖延时间,给被执行人到来留出时间,转移视线、推脱责任。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

  四、有关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以与其尚有未了结的账务、债权、债务等拒不协助或者干脆以与其无关为由,根本不予配合。

  上述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性,更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不应有执行难度。

  针对执行实践中,拒不协助执行的表现,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让协助执行人充分认识执行的性质,明确协助执行的理念。

  协助执行,不是法院单兵作战,是协助执行人的一种法定义务,不是简单的部门协作,法院的判决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这是由法律的强制性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的本质就是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丧失了强制性也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也明确规定了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协助要求。

  其次,必须强化对违反协助义务者的制裁,打击力度,对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加大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违法成本,通过严厉的法律手段强化强制执行的效力,从根本上扭转执行难的局面。

  如金融机构在协助办理法院执行机构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时,只要法院执行机构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就必须协助执行,这是他们的职责和义务,如果无视法院执行机构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协助查询、冻结、划拨或者通风报信、转移存款、提供虚假信息,就是妨害民事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可以对其协助执行义务人单位、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如造成执行款物的流失,并可以要求其限期追回,否则,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给予法律处分。

  协助执行人,并不是被执行的主体,在严格要求协助执行人履行协助义务时,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协助执行的法律程序,实事求是地讲“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整个社会的执法环境,这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也不是单纯地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或者执行措施就能完全解决的,如果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频繁地被再审、被推翻、意味着司法权威被愚弄,法律也就成了软皮囊,公权力就会受到挑战。如果法院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时,加上程序要件不齐备,必须具备的文书材料不全面,那将使协助执行人很为难,因此担心卷入不必要的纷争乃至诉讼之中,行政机关也会担心影响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严肃性,许多人或单位之所以对协助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强制执行文书有抵触,就在于他们对法院的工作没有信心,对司法的权威性存有疑问,怎么能指望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呢?因此,只有加强司法的权威,才能提高法院的抗干扰能力,才能使协助执行步入依法执行的轨道,才能最终解决执行难这一大顽疾。
责任编辑: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