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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赵琴  发布时间:2010-07-19 15:16:53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民事执行是当事人借助国家公权力实现其经法律确定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执行制度,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相当重要的实现其合法权益的环节,但在实践中,当执行机关或执行人员在行使这种公权力时,因为现有的执行制度的缺陷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主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执行错误和执行不到位等等问题,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对执行制度加以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全文共计6099字)

关键字:民事执行 执行难  执行乱 

 一 民事执行的价值与功能

(一)民事执行的内涵和价值

 民事执行是指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活动,它既是一种实现私权的法律活动,也是一种法律程序。通俗来讲,民事执行是在人民法院经过审判程序之后,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仅仅是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对当事人来说,其诉讼目的不仅仅是从法律上确认其权利,更重要的是真正实现这种权利,也即将这种权利转化为一种物质或精神层面的东西,正如有人所说的:“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的事实,才能对主体有实际的价值,才是真实和完整的『1』

(二)民事执行的功能

 1,有助于真正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诉讼分为审判和执行两大阶段,审判为执行提供法律依据,对当事人来说,执行,也即真正实现其权利,才是更重要的,所以,民事执行对于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因为,正如有人所说的“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的事实,才能对主体有实际的价值,才是真实和完整的”,就比如,一个人通过法律手段拥有十万元债权,如若不能真正拿到十万元,而只有一张判决书,对当事人来说,那张判决书和一张白纸空条,没有任何价值,当然是具有法律价值的,但当事人是要通过法律获得现实的利益,所以民事执行能否到位才是当事人更注重的一个阶段。

另外,民事执行对于体现国家司法权威也是相当重要的,判而不能执行,只会让社会和人们更加不信任法律,认为法律仅仅是一个没有任何强制力和信用的纸老虎,进而也不会在遵守法律,甚至会铤而走险去触犯法律,因为法律没有实际的约束力,仅仅是一张判决书而已,,那么可想而知我们的社会秩序将会变得非常糟糕,所以我们法院也必须做好执行工作。

二 民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就我个人认为,当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很多法院同事比较头疼的问题,就是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或许有的人认为这些问题很普遍,但是在这里存在很多看似简单实际很难的问题,需要我们重绿视,执行难执行乱直接会影响到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的确,我曾经在执行局帮过几天忙,,几天的工作,让我真实的体会到执行工作的困难,现在我来简要阐述一下具体的难和乱。

执行难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于各种外在因素的干扰而难以兑现的现象,它是各种社会因素的产物,除了法院自身的因素外,主要是各种外在原因造成的,其主要表现:

 规避法律---在法院工作了近两年,我有一种感受,让我不能理解,那就是:法律知识日益普及,人们对法律也是日益掌握乃至精通,这对于人们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有很多帮助,但我却渐渐感觉到有的人就是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作为违法犯罪的抵抗武器,他们利用法律知识和我们做斗争,我们都知道,现在的法律并不是十分完善,总有一些漏洞,而有的人就是利用这些漏洞来钻法律的空子,就比如有的人以转换机制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还有“公有私营”、“脱壳经营”、“国有民营”等就是活生生的例子,还有的假集体真个人造成集体债务高筑经营者却家产万贯的奇怪局面,甚至有的搞假破产真逃债的把戏,以上种种规避法律的恶行就会严重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当然也为我们的执行工作增添了重重困难。

 暴力抗拒---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辱骂、围攻甚至殴打,这些都严重影响到执行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当然正常的执行工作也只能被迫停止。我们知道民事执行主要涉及财产案件,有些当事人由于不懂法律,所以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往往不能接受,甚至将法律和道德的标准混为一谈,往往用道德来衡量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所以他就对依法作出的判决不能接受,当然也不会配合执行工作,所以在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工作时出现上述一系列辱骂殴打现象,尤其是在一些农村,有些当事人纠结了众多亲朋好友,对执法人员摆出一副誓死抵抗的架势,可想而知,那种状况下的执行工作一定不顺利甚至停止,还有一些企业老板,仗着财大气粗,或许是不屑于法律,或许是对于对方当事人的不满,就会不配合执行人员的工作,有的还会出口辱骂甚至鼓动下属员工来殴打执行人员严重影响到执行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当然正常的执行工作也只能被迫停止。

 消极对抗---这个问题也是让执行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如许多老百姓对许多行政执法行为的消极对抗一样,许多被执行人对于民事执行行为也是如此,在许多财产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隐藏、转移、抽逃、变卖等方式来抵抗执行,还有的是采用“拖”、“逃”、“赖”、“躲”的办法,更绝的是有的执行人和执行人员玩起了“人去楼空”的把戏,而且走的特别“干净”,不留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只能被迫中止,还有的人对执行人员软硬不吃,当然也没有财产来供执行,以上种种都严重影响到执行工作。

 拒不协助---这虽然不是被执行人的直接行为,却也会影响到执行工作。执行工作也需要一些单位个人来协助执行,比如银行,在现实中,有的银行害怕得罪大客户,所以当需要执行大客户的财产时,有的银行会给法院出具假的查询资料,也有的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给法院的查询、冻结、扣划设置障碍,还有的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存款,出主意逃避执行,这些往往是涉案数额较大的经济案件,社会影响也较大,若执行不到位往往会造成很恶劣的影响,甚至会让不知道内情的社会公众以为执法人员乃至法院和被执行人直接是不是有收受贿赂的嫌疑。

 执行乱主要是指法院内部执行管理以及执行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如下:

 指导思想乱---由于近年来市场观念侵入和利益驱动,执行工作思想发生较大偏差,拜金主义滋生,地方主义严重,不正之风突出,尤其是在涉及地方企业的时候,由于害怕影响到地方经济,地方政府就会或多或少的参与,使法律不能真正全面实现其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的思想就会被迫顺应现实潮流,这也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在某些情况还是屈服于政府和权力,毕竟在我们这个法制还不健全的国家,这些是不可避免的,不过在不久的将来,这种局面一定会改变,法律必将成为权威,不受 任何其他因素干扰。

 执行措施乱---乱抓人,乱划拨,乱扣车是当前的通病,有的违法抓人致使当事人跳楼身亡,也有的随意抓人,致使矛盾激化,法院干警被刺成重伤,种种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很恶劣的影响。

 执行不到位---执行程序多数是依申请而启动,一般案件当事人能当庭给付或限期给付,但有少数案件由于当事人不服判决,所以拒绝给付,但又不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通过拒绝给付来发泄自己的不满,当然这些判决本身并没有问题,也就有些当事人在法律上应当承担责任,但在他们的心中不服输,所以就不会积极主动履行其义务,甚至积极对抗执行,这时权利人就会申请执行,但是由于被执行人的积极对抗使得执行工作进行的十分困难,在加在基层法院执行人员不是很充足,工作量又大,执行人员就能够在不可能有太多精力放在某些被执行人上,这样执行工作就会受到影响。

 此外,同根煎熬,互相制肘的现象也存在,公安检察机关越权插手一些经济案件,甚至滥用专政机关的职权殴打,非法扣留拘禁执行人员也时有发生,这些混乱状况不仅加剧了执行难,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

 综上所述,执行难和执行乱成因复杂,既有社会政治经济等原因,又有立法、司法和法院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是一种社会综合症,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加强执行工作。

  一 完善执行法律制度,强化执行措施

  首先,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便执行工作有章可循。对改革开放和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当前执行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如假国营集体企业法人与个人的债务承担问题,承包租赁经营、国有民营、公有私营、前沿企业的债承担问题,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原债务的履行和中方股份的执行问题等,应当及时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既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和导向作用,保障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又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

  其次,强化民事制裁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民诉法规定的某些强制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已不能完全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因此,应当强化民事制裁措施,使其与刑事处罚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1)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明确规定可以依法拘传。(2)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情节恶劣者,建议适当延长拘留时间,或可连续拘留一次。其好处有三:一是对于那些企图“硬挺过去”的“软抵抗”者可以起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二是可以改变法院关十五天后黔驴技究的被动局面;三是使法院有比较充足的时间进一步收集证据,为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作好准备。(3)被执行人长期外逃者,应当规定法院可以委托公安机关予以通缉或追捕。

  第三,强化刑事责任,以刑罚作后盾米保障经济责任的实现。一是适当提高《刑法》第157条关于“拒执罪”的法定刑幅度,明确“拒执罪”定罪量刑的情节,以便及时准确地打击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犯罪活动,扭转执行难的被动局面。二是在《刑法》中设立一些新罪名,如“拒不偿还债务罪”、“损害债权罪”等,有利于遏制这类犯罪。三是制定“强制执行法”,以完善执行法制,约束当事人,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行程序。

  I| 此外,现行执行程序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法定的协助执行面比较窄,执行异议的审查和义务主体的变更、追加程序不明确,违法执行或执行失误通过什么程序纠正等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

  第四,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建议改块块管理为条条管理,或以条为主,以块为辅,或经费实行独立预算,以减少法院公正执行的后顾之忧。严厉制裁暴力抗法事件,使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自由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 加强规范化管理,强化队伍素质

  近年来,执法外部环境的变化虽然加剧了执行难度。但是法院自身重视不够,管理不严,监督疲软,人员素质不高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法院要从自身做起,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自身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无所作为的思想。不空喊执行难,多调查研究克难治乱的具体办法。

  其一,要加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改进法院自身的工作。目前,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还没有形成一盘棋,基本上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必须在

全国形成统一的强有力的执行中枢,以便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力地指导和监督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其次,要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执行工作规则,以规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约束具体的执行行为,克服执行乱的状况。

  其二,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总体看,目前执行队伍是量少质弱,地位较低,执行人员斗志不旺。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执行任务的需要。因此,各级法院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提高执行庭和执行人员的地位和整体素质,调动执行人

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人员充实到执行庭,建立一支敢于执法又善于执法的正规化、专业化队伍。

其三,加强通讯、交通装备建设,改善执法工作的物质条件。装备力量薄弱也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因素。目前,法院的通讯、交通装备大大落后于被执行人,难以适应执行的需要。因此,改善执行工作的物质条件不仅是解决执行难的迫切需要,而且是提高执行队伍的应变能力,建立一支快速、高效、机动性强,反应灵敏的专队的必要条件

三 治理执法环境,整顿执行秩序

  第一,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是执行工作的大敌,人民法院受其害。因此,各级法院要从自身做起,站在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的高度,排除外来干扰,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协助执行和接受

委托执行,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整体功能,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法院的整体形象。最高法院应尽快制定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有效措施和监督机制。上级法院要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执行,有督不办或明顶暗拖的要严肃处理。同时对下级法院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正确行为要给予坚决支持。

第二,要治理协助执行环境。过去通过银行协助执行成功率一般为90%左右,而现在的成功率只有5%,异地执行扣划成功率几乎为零。协助执行环境已经到了举步维艰、令人担忧的地步。尤其是银发(93)356号联合通知下发以后协助执行更加困难,建议就有关条款尽快修改,应拓展协助执行的范围,加大协助执行的责任。对于无故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要明确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严肃处理。对于“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意见不一致的,不应拘留”等一些“软化”法规和模糊概念是无助于解决执行难的,应当及时修改。

第三,建立和完善执行网络。几年来,部分法院通过召开执行工作研讨会、协作会等形式建立了一些松散型、临时性和区域性的执行协作网,为缓解执行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这些活动还处于自发阶段,缺乏组织性和约束力,难以适应大市场、

新形势的需要。建议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多层次、紧密型、规范性的执行网络系统,以便协同作战,冲破地方壁垒,形成强大的执行合力。

第四,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当前,要通过法制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重点批驳“欠债有理”、“欠债有利”的赖帐思想,纠正“债权人是孙子、债务人是爷爷的怪现象,使每个公民和社会集团自觉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解和支持法院的工作,为执行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 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

执行工作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党的中心工作息息相关,涉及面广,难度大,社会影响大。是一项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社会性。

  因此,克难治乱单靠法院孤军奋战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党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建议最高法院将当前执行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向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写出专题报告,以期引起党和政府的重视,从宏观上为执行工作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各地法院也应经常向党委、人大汇报执行工作,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与监督,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同时,各级法院要明确和端正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紧密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和稳定社会服务,

为党和政府分忧,为当事人解难。只有这样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关心。

注释:

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315页
责任编辑: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