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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结婚而混同
作者:王慧朋  发布时间:2011-10-26 09:18:42 打印 字号: | |
  2011年10月11日,府谷县人民法院孤山法庭审结一起夫妻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最终依法判令被告丈夫张华(化民)归还妻子陈娇(化名)借款三万元。

  2009年3月,张华与陈娇经人介绍自由恋爱并订婚,2010年3月张华因与人合伙做生意向“准妻子”陈娇借款三万元,同时打了欠条一支,2010年3月6日,张华与陈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陈娇于2010年8月1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同时具状要求张华偿还婚前其借她的三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夫妻婚前各自的财产婚后仍为各自所有,同理夫妻间婚前的债务婚后从法律上说仍由借款一方偿还,另一方无义务代替偿还。即夫妻婚前的民间债权债务不因为结婚而混同。此案中,被告张华因向原告陈娇借款三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双方的结婚而解除,且该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借款时原、被告双方虽已订婚,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原告对被告的所借借款的债权属于原告个人所有,遂法院支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张华限期偿还陈娇三万元欠款。

  法官寄语:夫妻可以有独立的个人财产。依照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可具有独立的个人财产,这为夫妻各自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相应债务提供了物质基础。对于夫妻间婚前债务,可以以个人财产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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