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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悔罪表现的考量
作者:王二耀  发布时间:2012-02-15 16:54:32 打印 字号: | |
  要点提示:犯罪分子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之前,往往有多种多样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这些认罪悔罪形态的准确认知及定性,不但有利于鼓励、支持犯罪分子改恶从善,而且更加有利于做到严格执法与人性基础相和谐,进而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案例索引:(2010)府刑初字第172号

  案情:被告人苏某,女,1990年5月6日出生,陕西省府谷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府谷县府谷镇石畔路10号。

2010年4月26日,苏某因犯诈骗罪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年5月10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缓刑判决生效不几日,201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苏某就或冒名自己是本县企业家王某亲属,或冒名被害人亲属的同学,或假冒自己是公安局工作人员,以给自己家属买保险、向被害人出售房屋等为由,获取被害人的信任,然后采用虚构其亲属购物或自己请客急需要钱的事实,向被害人借钱后伺机逃脱的手段,先后骗取三被害人钱款财物共计价值101051元。苏某再次被诉至府谷县人民法院。

  审判:经评议,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的身份,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又以借钱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价值101051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苏某曾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宣告缓刑,该判决生效后,随即又大肆诈骗作案,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深,且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应依法严惩。被告人苏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其退赔。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府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苏某原缓刑判决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原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苏某诈骗非法所得依法追缴,退赔被害人。

  评析:在司法实践中,对需要从轻处罚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司法机关在法律文书中经常使用“有悔罪表现”一词,如“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等。但悔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因而悔罪表现的认定常常有“异化”的风险。司法实践中,归案后痛哭流涕,释放后“重操旧业”的已屡见不鲜。

  悔罪可能被滥用,成为被告人逃避法律惩罚的手段。被告人可以通过伪装自己,假扮成一种“真诚悔罪”的姿态,从而迷惑司法人员,使其有被减轻罪责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形下不能否认,“悔罪表现”可能成为一种陷阱,被告人“真诚悔恨”的背后,可能隐藏着实际上的毫无悔意。悔罪是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并且悔罪表现是向法官和社会作出的,因此一个犯罪人在作出悔罪时,其动机是复杂的。有可能出于良心发现进行忏悔式悔罪,也有可能出于利己动机而进行自我保护式悔罪。例如在上述案例中,犯罪人在第一次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实际上在骗取缓刑后预谋着更大更严重的犯罪。司法实践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故意伤害案中“赔钱减刑”惯例,使每个被告人都知道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往往会从轻处罚,被告人为了获得轻判常常会作出坦白、道歉、民事赔偿,但这些行为是否真正基于悔罪,就需要仔细甄别。

  因此,单纯的以认罪服法、赔偿损失等来认定悔罪表现是决不可取的,这使得悔罪表现极易被犯罪人利用,逃避刑事责任,失去刑法对其加以规定的本来意义。考量犯罪人悔罪表现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第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作案过程。犯罪分子如果真心悔罪,就应该如实供述犯罪的目的、起因、犯罪的事实及作案过程,不得有半点隐瞒。特别是在主要事实、重点环节上不得避重就轻,有半点敷衍塞责,否则,就不是真心悔罪的表现。

  第二,主动交代作案工具去向或物证。属普通刑事犯罪的,应主动交代作案工具藏匿何处,或协助办案人员及时查找其作案工具。属侵财性和贪贿犯罪的,应主动提供书证、物证等。此外,还应交代清楚作案工具及证据的来源等,使案件的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锁链。

  第三,主动交代与本案有牵连的人和事。实践中,无论是普通刑事犯罪还是侵财性和贪贿犯罪,替他人顶罪或不揭露他人罪行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主动交代与本案有牵连的人和事,不仅是完整办理本案的需要,也是对本案准确定性的需要,同时又是使违法必究得到落实的具体体现。

  第四,积极退赔赃款赃物。以获取钱财为目的侵财性犯罪,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赃物,是具有悔罪表现的重要内容之一。以暴力损害、报复他人为主要目的伤害性犯罪,积极地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精神损伤费、误工费等,应视为积极悔罪的表现。

  第五,深刻认识所犯罪行的危害性。一是充分认识所犯罪行给他人及家庭造成的痛苦,诚恳地向被害人及家庭赔礼道歉;二是深刻认识所犯罪行的根源,自己行为属于违反哪些法律法规,检讨自己抵牾法律及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表现;三是深刻认识所犯罪行给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经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通过这些反省,使犯罪分子的思想和灵魂受到一次全面的洗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

  其实,悔罪原本是一种道德层次上的评价,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靠法律来评判道德的过程本身降低了被告人悔罪行为的道德意义。从根本意义上来讲,克服法律意义上悔罪的道德局限,防止悔罪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异化”,需保持悔罪的道德性,强调真诚的悔罪。这需要通过多方面的综合判断。真诚的悔罪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考虑减轻刑事责任;反之,不真诚的悔罪即使采取了很多形式,也不能减轻责任。
责任编辑:毛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