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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
作者:苏东亮  发布时间:2012-04-10 10:17:34 打印 字号: | |
  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大量的民事第一审任务,而调解工作在法院的工作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名法官,经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而调解工作在法院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份量。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是一种言语的交流与碰撞,是一种智慧的博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情感和利益上中找一种妥协和中和。因此,具备这种让双方让步平和甚至化敌为友的能力,对人民法官来说,这是一种艺术,或者可以说,这是一个壮丽的事业。

  一般来说,当事人来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权益,其原因是千奇百怪的,也是耸人听闻的。法官在进行调解当中,在短短的几句交谈之后就需要大概的了解到这些人起矛盾的情感上的深层次的原因。这些深层次的原因甚至不是当事人主动表明的,所以需要法官敏锐的洞察力来挖掘他们出现民事矛盾的本因。然后在调解过程中全面围绕他们内心矛盾的本因,在所有的调解工作中全力做到化解他们内心的心结为主。

  因此首先需要通过交流来挖掘他们内心矛盾的本因,接着需要发挥全部的能力来化解这个双方当事人内心的心结。

化解当事人的心结,首先必须要拥有厚实的法律功底,其次要拥有足够的审判经验和人生阅历。所谓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就是看清人,懂的人,懂的人的情感、利益趋向,才能做到化解矛盾。

  在这个方面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重司法礼仪多用法言法语。调解工作大量的存在于基层人民法院当中,大量的案件是标的小,案情简单的普通民事案件。因此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法院是神秘的,是神圣的。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运用严格的司法礼仪司法程序,多用法言法语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不仅是给当事人一种震慑和耳目一新的感觉,也良好的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制宣传。是化解当事人的心结的一种推力,也是一种

  第二,就是一定要区别法院调解、人民调解的关系。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进行的调解,应当具备人民法院的特色和特点。法官在具体调解工作中,运用适当的语言、语气、眼神甚至手势语言对化解当事人的心结有很重要的作用。在这个方面,对人民法官的要求就是让法官从内心能悟到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本质区别。

  第三,心存一颗悲天悯人的公民公正之心。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也是一个基础,首法官如果在这个方面显现的有些缺乏,那后面的一切调解工作都是空中楼阁。当事人是愤怒的,也是敏感的,激烈矛盾使他们变得好比西班牙斗牛场的斗牛,法官需要用四两拨千斤的力气来化解他们的矛盾。

  第四,运用大局的思维观和宏观的思维方法来进行调解。这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思维需要有一个高度,俗语说“旁观者清,当局者迷”,法官站的思维的高度决定了“旁观”,也决定了“清”的高度。实际上就是要求法官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作为进行调解的思维出发点。在调解过程中,面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需要法官决断来拿出一个双方能够接受的方案。要做到这个需要法官良好的大局观,需要一种思维高度,需要一种对当事人负责的人本思想。

  总之,调解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特点。当前,调解依然是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重点工作。调解,于国于民,都是一件利事。广大法官同志需要提高自己的调解能力,为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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