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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执行义务主体,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有力途径
作者:张乐平  发布时间:2012-04-11 08:21:0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躲避债务履行的情况,导致人民法院执行进入困境。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的制度。对夫妻一方长期外出躲避债务的履行,人民法院应当广泛收集证据来认定债务的形成和性质。如果有足够证据能证明人民法院所执行的债务属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致,则应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追加夫妻另一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有利于人民法院的执行,有力打击了规避人民法院执行的不法行为。

  如我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与张换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张换成欠该行借款7万余元,因张换成外出不知下落未能执行。经审查,该笔借款其妻王丽知晓并在借款合同上也签过字,本院认定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随即追加王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查询,发现王丽尚有存款,遂冻结该笔存款,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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