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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局限性分析
作者:刘海平  发布时间:2012-05-29 09:20:30 打印 字号: | |
  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法是以人类行为的规范和社会关系调整器的角色来到人世界的。法作为社会的必然产物,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法律从无到有、从萌芽初现到最终形成为一种制度,在不同的民族和社会中经历了不同的具体过程。法治理念源于西方,西方社会几千年的发展历史已经向我们证明,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所找到的驯服国家政治权力的最有力的武器之一,实行法治原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它具有自身的局限性,法治未必就是最完善的状态。研究法治的局限性,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法治这一治国方略,弥补法治方式的局限和不足,有利于我们的社会达到更加理想、完备、秩序、和谐的状态。

一、法治理念的提出及其发展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自古希腊和古代先秦哲人提出“法治”并阐述其思想以来历代思想家前赴后继地探索着这一亘古的命题。列宁指出:对于任何一种科学研究来说,“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过程中经过了哪些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

  1、古希腊的“良法之治”理念

  西方的法治观念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法治思想的火花就已闪现在当时的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的理论学说中。柏拉图是古希腊明确提出法治的第一人,但是在柏拉图的理论中,他更倾向于人治。柏拉图主张人治的原因在于:第一,哲学家掌握的是真理,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则,法律远不能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第二,认为法律是强者之所好,而强者并非都是正义的化身,任何错误的判断,都是恶法,而恶法并不是真正的法律。第三,法律是刻板的,没有任何技术能够使人们制定出一种应付千变万化的法律,而作为个人的哲学家完全可以凭借其智慧处理各种情况。但是,柏拉图最终发现他的最优方案不可能在现实中真正得以实现,因此他退而求其次选择了法治。从这我们可以看出,柏拉图从提出法治理念开始就已经认识到法治带有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亚里士多德继承老师的法治思想,并将其演绎成系统的学说。“良法之治”理论正式形成。该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思想:第一,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亚里士多德极力推崇法治,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第二,明确提出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亚里士多德所谓的“良法”和“普遍服从”虽然不像柏拉图的“哲学王”那样很难在现实社会中找到,但是在瞬息万变的社会中,很难对它们进行界定。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形式法治理论

  从17、18世纪开始,在古希腊孕育而生的法治理论在经过中世纪神学的改造之后,以形式法治的形式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并通过一大批启蒙思想家的努力而得到完善。形式法治也可以说是法律的形式主义。首先该理论认为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只要法律得到严格地实施,那就是法治。法治要旨在于通过法律的实施形成严整的社会秩序,保障人们的自由,促进民主。其次,该理论还认为只要符合一系列的形式要件,如稳定性、公开性、确定性、普遍性、一般性、不溯及既往等就可以形成法治,而不论它是否可以真正实现平等正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这种形式法治理论,单方面强调法治的形式,认为只要严格实施法律,就是实现了法治。而这种理论无法实现法治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势必被淘汰出局。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实质法治理论的出现证明了这一点。

  3、进入垄断以后资本主义的实质法治理论

  从十九世纪中后期开始,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开始了向国家干预的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法治理论也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其基本主张如下:第一,反对法律自治,主张以实在法之外的标准衡量和检测法律,认为法律的终极合法性源于法律背后的道德原则。第二,关注法律的实质内容,而不是仅局限于依法治国的程序和运行机制本身。实质法治认为“依法治国”不仅是治理国家的程序和权力运行机制本身的合法性。“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所依据的法是良好的法,即法的实质内容也应该是合法的。第三,不满足于形式平等,主张缩小实际的不平等。实质法治也重视形式平等,反对政府对个人自由随意干涉,维护个人免受强权随意干涉的消极自由。但他们没有就此止步,主张采取措施缩小实际的不平等。比如德沃金,他反对形式平等,主张给予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和个人以更多保护。他认为“分配应使任何一个种族或人种集团并不比其他集团差”。 第四,考虑结果,追求实质正义。实质法治也重视程序,但主张在特定情况下,为求得公正结果,可以超越固定的程序规定,采取一些变通的衡平裁断。主张增加福利立法来调节公民财产的分配,保障公民生存的自由和权利,以期纠正形式平等所造成的弊端,从而实现实质正义。

  从古希腊的良法之治,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形式法治,再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实质法治,我们不难看出,西方的法治发展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它也是在不断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尽可能完善自己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法治”理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内容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法治应该是怎样,不应该是怎样,从而将“法治”完美化,而是把法治看成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体系。

  二、正确对待法治

  在中国,法治被寄托了太多的希望,以至在不少人看来,法治就是自由、民主、繁荣、以人为本的代名词,只要实现法治,好像就万事大吉了。然而,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是由规则构成的,规则是死的,而现实是活的、具体的、经常处于变动的状态当中、况且有许多生活领域法律根本无法涉足。法治是重要的,但法治必然是有限度的法治,我们不能指望法治国家的法律为我们解决一切难题。从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统治优于法的统治就可以看出,“法治”在古希腊提出开始,学者们就已经意识到“法治”这一理念的缺陷所在。因此,我们不应将法治完美化,而应当正确理解法治,将法治看成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事物,并不断为法治注入新的养料,这样才能使法治这一治国方略适应社会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即不断完善法治。

  中国漫长的封建历史时期,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使得中国的传统文化得以世代延续并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着深刻影响。相应地,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由于受古代诸子百家的影响,表现出丰富性及多样性,尤其以“礼”为中心的传统儒家思想,对人们法律观念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的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因此在批判传统法律文化弊端的同时,我们也应努力挖掘传统文化的合理成分,将中国传统的思想精华继承下来。比如,和谐、中庸的大同世界观。“和谐”的内涵在不同的社会、不同历史条件下会有所差异,但对安定有序、国泰民安的美好社会的向往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中庸、和谐的传统文化对我们依法治国,构建法治化的和谐社会仍具有现实意义。中国传统的德治思想以及注重对人的教化培养理念对现代社会同样具有借鉴意义。以德治国的提出不是对法治的限制,而是对法治的促进。法律与道德都有追求公平、公正的共性,这些共性使两者可同时使用,并行而不悖,又可以互相补充,内外兼施,克服法治单一性和片面性的缺点,使依法治国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三、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知,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既要大胆地吸收西方现代的法治理念,不断完善制度性法律文化心理,注重法律价值培养,使法律文化心态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又要对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以改造,理性地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寻求观念与法律制度整合,推动法治的不断完善。这样才能使法治这一治国方略与我国国情充分融合,更加适应我国发展状况,也即法治之路要注重我国本土资源。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它已被现代中国人所选择。中国人选择法治,它既是对历史的深刻反思,又是对现实的理性思考,因为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法治,人民当家作主需要法治,国家的长治久安更需要法治。国家治理的模式、社会控制的手段是多元化的,道德、宗教、习俗、政策等都可以被作为治理的措施。只有坚持这些因素与法治紧密结合的治国方略,使得法治的固有缺陷得到弥补,才会加快发展,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进步。
责任编辑:毛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