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队伍建设 > 法官简介
李彦杰同志的事迹材料
  发布时间:2013-03-06 09:48:27 打印 字号: | |
  李彦杰,男,1983年9月29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陕西省府谷县人。2005年7月毕业于宝鸡文理学院,同年进入府谷县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审员,现在老高川人民法院担任助审员。

  青春似乎总是与繁华热闹联系在一起,而李彦杰同志却把自己的青春无私的奉献给了基层法庭,奉献给了质朴善良的乡村百姓。用他的话说:“既然选择了当法官,我早就有心理准备了,一定能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刚到法院,李彦杰同志就被分到条件艰苦的老高川法庭,但他从没叫过一声苦,抱过一声怨,而是服从院领导的安排,扎根基层,以基层为家。由于派出法庭的案件多,人手少,且担负着立、审、执的繁重任务,法庭干警常常身兼数职,既是办案人员,又是执行人员。李彦杰同志在办理自己主办的案件时,通常既是审判员,又是案件执行员。常常奔波于案件现场和当事人住所地,不厌其烦地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保障纠纷的顺利化解。然而,基层法庭涉及的案件都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和社会稳定。遇到这样的案件,李彦杰同志总是能够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结合法律宣传,引导群众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力争化解矛盾,作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调解不仅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也是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的重要方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案前调解,能够有效避免当事人对峙法庭、加重积怨,不仅有利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和谐,也有利于实现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谐,是一项以人为本、促进和谐、使诉讼各方共赢的制度,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广泛认同。在基层工作以来,李彦杰同志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对其所接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

  要做好调解工作,首先必须对待当事人要热情,不能带着情绪去调解案件,因为好的态度可以为以后的调解打下良好的基础,可以使当事人对我们法官认可,然后我们对其所做的工作才能顺利进行。而且应善于倾听当事人的声音,即使当事人的有些诉求不合理,但我们也应耐心倾听完他们的诉求,然后再细心给他们讲解其中哪些属于合理的,哪些属于不合理。因为在基层工作,面对的当事人大部分都是当地的一些农民,文化层次不是很高,他们不懂法,只觉得自己所要求的都是对的,因此在他们向法官倾诉的时候,我们如果冒然打断他们,用冰冷的法言法语去纠正他们的错误,那他们就认为我们可能是在故意偏袒另一方,而对我们产生不信任。如王某诉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李某将王某打伤后,被公安机关拘留了10天,李某认为自己将李某打伤,自己也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所以就不应当给王某进行民事赔偿,无奈之下王某诉至老高川法庭。李彦杰同志接到诉状后,通知了李某来老高川法庭进行调解。李某到庭后,态度十分不好,认为自己已经受过处罚,如果再给赔偿就是二次受罚,不同意赔偿王某医疗费。李彦杰同志并没有因为李某的态度而产生情绪,而是先给李某递上一杯热茶,耐心听完李某的抱怨后,用通俗的语言认真给李某讲解法律知识,金诚所至,金石为开,李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数赔偿了王某医疗费。

  其次要找准合理的调解时机。每一起案件,都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产生矛盾或矛盾激化后才起诉至法庭的,所以找准调解时机对调解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王某诉郭某离离一案,王某与郭某结婚二十几年了,儿子也到了结婚的年龄了,但是郭某赌博的恶习,一直屡教不改,故王某起诉到法庭要求与郭某离婚,面对这起离婚案件,李彦杰组织双当当事人调解过数次,效果一直不佳。后来李彦杰听说他们的儿子小郭谈了个女朋友,但是女方的父母嫌郭某有赌博的恶习,不同意这门亲事。李彦杰就把小郭和他的女朋友连同王某与郭某一同叫到法庭,劝说郭某,如果他再不改赌博的恶习的话,不但他们的家庭会破碎,而且会影响到儿子的婚事,并且也让小郭的女朋友也劝说郭某,经过几方努力给郭某做工作,最后郭某面对妻子及儿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以后再也不赌博了,要好好维持自己的家庭,请求妻子的原谅,最后一起离婚案件得到了圆满的结果。

  再次,调解案件应当把当事人的权益放在首位,时刻为当事人着想,不拘泥于调解的形式,可以电话调解、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方便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如黄晓虎与府谷县工农联营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黄晓虎是府谷县工农联营煤矿的工人,在该煤矿干活时受伤。后经府谷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该煤矿不服仲裁诉讼至老高川人民法庭。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李彦杰对受害者黄晓虎深表同情,而且考虑到黄晓虎住在千里之外的西安市,家庭十分贫困,为了减轻黄晓的诉累,李彦杰不轻易通知黄晓虎到庭,而是在电话里一次又一次地给双方做调解工作,最后该案得到顺利的调解。黄晓虎十分感谢李彦杰对其所做的一切,在案件款兑现时,亲手给李彦杰送来了一块写着“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的牌匾。

  有时候,调解一起案件仅靠一个人的力量还是不够的,需要寻求和辖区内的各镇、各村建立调解联络机制,聘请当地有声望的人或地的村支书、主任等担任调解联络员,经常和这些调解联络员保持联系,如果涉及到当地的案件,在法庭无法促成双方调解时,可以请这些调解联络员出面给双方做工作,这样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要做好调解工作,还必须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灵活用运法律知识,因为处理任何案件都是以自身过硬的法律素养为前提的。如西安某涉外公司诉丁某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该涉外公司的代理律师来庭参加调解,该律师认为自己来自涉外企业,所以就趾高气扬,不配合调解工作,而且还拿着已经过期的法律条文要求对方赔偿,李彦杰立即指出了其的错误,拿出了新的法律条文来指正他的错误,并且要求他下来好好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该律师立刻转变态度,拿出诚意来进行调解,最终使一起涉外案件得到了较好的处理,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李彦杰同志认识到,正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稳定,是时代赋予法官的重要职责。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深入开展,人民法院的基层工作将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在新的形势下,唯有付出更多的努力,下更大的决心,才能推进人民法庭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同时,针对民事案件的特点,李彦杰同志经常组织学习各种业务知识,特别是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及时、认真地学习领会,夯实法律知识,提高驾驭实际工作的能力,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没有惊天动地的创举,只有润物无声的真诚。李彦杰同志用忠诚和奉献创造着平安与和谐,描绘出天平的神圣,谱写了司法为民的优美旋律。
责任编辑:毛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