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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提起的诉讼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闫含飞  发布时间:2013-05-27 11:13:26 打印 字号: | |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提起的诉讼中,是否应当将全部义务人列为被告,是否允许对部分被告撤回起诉及撤回起诉后债权人可否重新提起诉讼都是在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的问题。笔者就这些问题结合民间借贷中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案例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债权人是否有权选择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进行诉讼。

  根据《民诉意见》第53的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对于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也就是说可以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也可以只选择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被告,法律赋予了债权人选择被告的权利。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完全的选择权,法院就不需要主动追加当事人。当然,法律在赋予债权人选择自由的同时,也对连带保证责任人进行了法律救济上的保护,规定了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履行债务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二、是否允许债权人对部分被告撤回起诉。

  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债权人将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一方并无实际履行能力或者在民间借贷中出现的一方“跑路”,而有还款能力的另一方愿意与债权人达成还款的和解协议,这就需要债权人对另一方被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处理。法院是否应该准予债权人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笔者认为,债权人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处分,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债权人都有独立义务,双方并不存在债务的责任划分,债权人的撤诉也并不必然加重另一方的负担。所以,法院应准予债权人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

  三、在民事诉讼终结后,债权人是否可另行起诉在前诉中撤回起诉的被告。

  根据《民事意见》第144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律对于其诉讼权利的支持并不代表对于其实体权利的支持。笔者认为,在债权人对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起诉中,因为债权人对二者有完全的选择权,债权人既然对部分被告撤回起诉,就意味着债权人已经放弃了对该被告实体权利,对撤回起诉的被告再次起诉也就没有实体上的胜诉权。
责任编辑:毛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