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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要被信仰,司法需要被信任
作者:任澎彬  发布时间:2013-09-02 15:48:11 打印 字号: | |
  最近一段时间“李天一轮奸案”在网上炒的沸沸扬扬。对李天一很多网民恨不得杀之而后快,把李天一说的是罪大恶极,稍微有人为李天一辩解几句,就被群起而攻之。如清华大学一教授因为在微博上发表了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小的言论,就在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下被迫道歉。这位清华大学教授被迫道歉首先因为其自身观点有失偏颇,因为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法律保护每一位公民的法益是平等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法律对没有被判死刑的罪犯和普通公民的生命的保护是同等的,他人不能随意剥夺罪犯的生命。暂且不论清华大学这位教授的言行是否适当,对网民的激烈言论也让人担忧,现在的网络上充斥着大量负面信息和消极情绪,戾气过多,祥和不足,这其实是一种很不好的现象,实质上是一种网络暴力,这种暴力虽然是无形的,但也足以绑架网民的言论和思想,有可能让网络监督丧失应有的客观性,这位教授只不过说了一句话,这话并没有涉及到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攻击性,是在言论自由的范畴内,充其量是一家之言,并不代表法律,我们的法官也不会因为学术权威的一句话就做出判决,法官只能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检控方的证据来定罪量刑。不管是“李天一”还是“王天一”,只要触犯刑法,存在罪行,法院就惠给他一次公正的审判,不管受害者是陪酒女还是良家妇女,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员就要给她应有的正义。在法官眼里只有原告、被告,只有法律和事实,一切人在审判中只是一个符号,不论他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高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法律上有 “疑罪从无”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与其在网上做无聊的发泄倒不如为警方提供有力的证据,在铁证面前,由不得任何人脱罪。李天一强奸罪的罪名能不能成立,不是哪一个人说了算,而是由事实和证据说了算,法院只能依据证据和事实做出判决。

  公民是对司法享有监督权,但这种监督不应该是干扰法院的独立判决,在目前司法环境下,舆情有时候对案子的结果起到很大的作用,我们公民是否可以少些对案情的揣测,多一点对公检法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否存在违法程序的行为和是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的监督,对诉讼中有关案件承办人是否存在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的行为加大监督,而不是人人都行使案件的审判权。法院一审对李天一的罪行做出判决,并不是终审判决,法律上设置了权利救济程序,检察院可以抗诉,被告人也可以上诉。在这里我不禁想起那场著名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也许辛普森真的杀了人,但就是因为指控谋杀罪的证据不足,达不到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辛普森脱罪了,无罪释放,也没见美国人民对法律丧失了信心。所以我们也大可以放心李天一案件法院一定会公正审判的。

  我们法院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中出判决得慎之又慎,无论判决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稍微有瑕疵,就会引发公众对司法更大的质疑和不信任,我们只能用公正的判决平息舆论风波,而不能挑起更大的风波。在审判中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则一定要最大限度的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我们法院在此期间要防止陷入“ 塔西佗 陷阱”。所谓“塔西佗陷阱”得名于古罗马时代的历史学家塔西佗。通俗地讲就是指当政府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 我们法院也应当防止陷入“塔西佗陷阱”,在任何时候都需要谨言慎行,禁止做任何有损司法公信力的事情,否则陷入塔西佗陷阱,等待我们的审判工作的将是无间道,无论我们的判决是公正还是不公正,都将被认为是不公正的。我们法院的工作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将会举步维艰。我们不能让舆论左右判决,相反我们要用公正的判决引导舆论积极向上,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心,让广大人民群众把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交给我们法院去捍卫。

  法律需要被信仰,司法需要被信任,我们相信我们的法官会做出公正的判决。我们不期望每一个当事人都对我们的判决心服口服,但是也应该让每一个当事人即使不服从判决也因为相信法律和法院的公正,从而接受判决的正义性。
责任编辑: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