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简介 > 法官风采
无私奉献为人民服务
  发布时间:2013-12-16 15:51:42 打印 字号: | |
  杨卫东,男,汉族,府谷县府谷镇人,1972年5月生,1995年1月参加工作,200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一学历大专,毕业于陕西省财经学院,现有学历本科,毕业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现任府谷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杨卫东同志是一名操守在人民法官队伍中普通而平凡的审判员,却在普通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自从1999年任助理审判员以来,以其艰苦的作风、刚正不阿的品性和负责认真的工作态度,多年多次被府谷县人民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2005年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个人”。

  自1995年参加工作以来,杨卫东同志在思想上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多年的法官生涯,使他的正义感和责任感日益强烈,每当任务在身,不管严寒酷暑,不管山高路远,不顾家庭事急,他心里装的首先是工作,手头上忙的总是案情,牺牲了大部分节假日和公休日,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努力为群众办实事,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杨卫东同志热爱审判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他始终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清正廉洁、公正司法。在工作上从来都是一丝不苟,处在工作的最基层,站在任务的最前线,其先后在府谷县人民法院刑庭、麻镇法庭、老高川法庭、行政庭工作过。从2012年度至2013年11月份审理各类案件157多件,调撤率达95%,案案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公平合理,秉公执法。该同志对待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只要当事人来到庭里,就热情接待,宣传法律知识,充分利用庭前调解,使当事人能够在和谐的氛围中正确而充分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力与义务,从而自觉履行义务。凡是接受过该同志办案的当事人都能够切实地感受到法院是人民的法院,真实地觉得杨卫东法官是人民心中的“包青天”。

  杨卫东同志参加工作18年来,他积极勤奋,精益求精,工作中特别注重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以善于审理复杂疑难案件而著称,承办此类案件审理难度大,不仅付出精力多,而且如果稍有不慎,则极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引发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然而,在各种复杂疑难案件面前,他总是能表现出一名优秀法官的高尚品格,以身作则,主动挑起重担。2013年其承办的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武某、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刘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将公路上行人原告张某撞倒,使其多处受伤,经鉴定张某为六、七、九级伤残,张某要求刘某赔偿其花费了的巨额医疗费。因被告刘某无钱赔偿并且态度不够诚恳,原告张某也因残疾和各种压力双方见面就吵,矛盾一步步加深,无法达成协议。原告家人多次找有关部门处理未果,便三番五次到府谷县信访局等部门上访。由于此案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矛盾激化严重,经多次调解而久拖不决,张某起诉后,张某家人三天两头到法院问案,情绪激动,一旦及时得不到回应,便到法院闹事,严重影响了法院办案人员正常办案及工作。杨卫东接案后,认真阅读案卷,详细了解案情,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主动上访到双方当事人家里,了解双方当时人的具体情况,了解双方当事人无法解决矛盾的焦点和问题所在,努力做刘某的思想工作。他还多次找双方当事人平等对话,促膝长谈,并多次与当事人的家人,亲朋好友探讨、商量,取得他们的信任与支持。俗话说得好:“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杨卫东的言行感化了双方,张、刘二人终于达成协议:刘某自愿给张某赔偿医疗费并且给张某及其家人赔礼道歉,双方的矛盾终于化解,握手和言,此纠纷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张某家人流着泪感谢他们心中的“大救星”杨法官。此外,杨卫东法官还调解了多起疑难案件,及时地为当事人化解矛盾,同时也法院节省了大量人力与物力资源。

  杨卫东法官作为民一庭的副庭长,并没有居位自高。而是以身作则,在生活中秉承一贯的艰苦卓绝的作风,不铺张不浪费,勤奋刻苦,做事踏实负责,真正地做到了一名中国共产党员应有的高尚品质。

  他平易近人,朴实无华,宛如冬日里的篝火,溶释冰冻,温暖人心;他清正廉洁、刚正不阿,犹如皑皑白雪,覆盖丑陋,圣洁人间;他热情负责,笑容可掬,像如缕缕阳光,扑洒大地,温润万物。他,杨卫东法官,用一颗炙热的心、一份无私奉献的精神谱写着过去、现在以及未来;用他的行动告诉我们:他将永远会做一名人民法院的优秀审判员、中国共产党的精华成员、人民心中的艳阳天。
责任编辑:毛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