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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之手 成管理之范
  发布时间:2014-11-13 14:55:38 打印 字号: | |
  怎么把“依法办事”的需求,变成人们的行动逻辑与结果,变成人们自觉的生活方式?

  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认为“教育乃民主和法治的关键”。

  笔者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身为一名法律人,以法院涉诉信访案件情况为因子,谈一些个人的观点。

  涉诉信访是由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或是由诉讼解决矛盾的终结性而引发的信访。

  这本是不应该的。司法裁判本身就是案结事了,但现在,涉诉信访却成为司法机关非常重要又非常头疼的工作。尤其是在每年的“两会”期间,“上访”成了司法机关最敏感、最重要的问题。一边是“信访不信法”、“越级访”、“缠访”、“进京访”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一边是“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大局。夹在其中的法院既要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司法公信力,又要尽力让双方当事人满足,还要能够对接政府中心工作大局,维护社会稳定,法院工作被动的陷入尴尬境地,涉诉信访的高位运行成为法院不能承受之重。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通过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案例产生的普遍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对结果自觉服从、尊重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目前,府谷法院有3件涉诉信访案件上访时间均已达十一年以上;有4件涉诉信访案件上访时间均已达六年以上;6件涉诉信访案件一直在缠访、闹访中,有好几桩案件又在潜伏中。在长期上访的老上访户心里一直确信只要引起领导的直接关注,上访问题就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信访人坚持“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这是府谷县老百姓的法律认知水平不高,法制意识淡薄,存有“青天”的思维习惯,他们认为官越大,位越高,越接近“青天”,因此不断地上访。

  不过,笔者以为原因有很多种。一是信访部门多元化,造成信访乱象。当前,府谷县化解信访的各职能部门不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无论什么问题都管,特别是对于法律纠纷,不但不能正确引导群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反而过多介入,结果,造成负面影响,工作被动,同时助长了无序上访现象的产生。

  二是一些部门对待信访问题的处理随意性很大,通过领导的重视和批示,对信访问题的处理不强调处理过程的理性和对规范的遵守,而是千方百计地“息访”,不看过程只求终极目标,最显眼的动作就是“花钱买平安”。所以信访人把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法律以外行政权力的干涉,认为只有找到领导才能解决其诉讼问题,涉诉信访开辟了一条在法律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渠道。这一方面造成了权力压迫下赋予当事人不适当的利益,通过物质利益来“摆平理顺”,这不仅不会抑制信访,相反使访民认为信访有利可图。另一方面使得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得不到尊重,上级领导的批示就可以“推翻”一个判决,为了稳控,法律的作用被淡化到边缘地带,而行政权力的作用却被增强,干涉了法律的自主性,逐渐形成既定法律和制度不被普遍遵守,司法无权威可言。

  三是涉诉上访老户一直不服判息诉的症结所在也有一种原因是法官的个人因素,个别法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偏低、屈从于强权,个人良知和职业道德不高,在一些上访人眼里,法院成了包庇坏人继续作恶的机构。也有因接访人前后不一,法官之间,法官与领导机关和监督机关对案件的认识不一致,给予信访人的解释不一致,造成信访人重复访、缠访、闹访。

  毋庸置疑,目前从地方到中央,涉诉信访已经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国家对信访工作的投入不断增加,高层领导重视程度不断上升。法院为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亦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尤其是全国“两会”期间为做好稳控工作,法院还要经常派出干警轮流值班监控重点人员。领导批示的层次越来越高,出面干预的机构越来越大,效果却越来越不尽如人意。

  面对这种片面极端而又软弱无力的存在,如何充满希望?首先必须弱化涉诉信访问题,扭转不断强化信访的趋势——这不仅是我们国家的问题更是府谷县的问题。强化是一种导向性的失误,法治社会的建设不能建立司法系统之外的裁判系统,行为人只有遵守法律的规定进行行为才能有资格获取利益,任何人都不允许通过其他渠道或变通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无休止地反复强调涉诉信访会干扰司法判决的终局性,会严重影响法律的既判力,消弱司法公信。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涉诉信访当事人不合法的要求决不能迁就,对无理涉诉信访当事人应予以坚决的打击。

  二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坚持法律至上,一定要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涉诉信访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难点,但决不是人民法院的“工程”,需要社会综合治理,要扭转人权救济机制,规范依法行政,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首先要提高有些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比如每年定期为各部门领导提供真真正正的法律进修学习机会,使领导们能够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有一个相对明确的预期,同时要不断加强对民众法治意识的培养,当整个社会法治观念能够真正形成,涉诉信访就会减少甚至消失。

  三是县政府应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制度。自古以来,国民都是需要用规范来教育的。教育百姓要按照信用制度与诚实守信的原则去进行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让失信者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昂贵的经济和道德成本。

  当然,法院要狠抓自身建设。审判永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案件永远是评价人民法院的载体,不断加强案件质量评估、评查工作,强化文书质量。裁判文书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上讲清楚,做到说明有据,以理服人,定能彰显公正,减少上诉和申诉案件,减少当事人上访。实现审判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鼓励法官把司法实践中较为成熟的思维方法进行归纳,并加以推广交流,培养法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着眼于法院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

  而且,不断加强法官职业公信建设,以提高法官素质为目标,要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个性品质特征产生信任,同时对法官的工作能力、工作责任心等胜任本职工作的特征产生信任。法官的形象公正,足以在当事人中树立崇高的司法权威,使人们产生无限的信任感。法官通过良好的行为举止来体现法律的严肃、判决的公平和社会的正义,并且法官要有创造性的司法智慧,能用娴熟的司法技术将立法的正义施之于现实社会,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具体正义与普遍正义达到统一,形成长效机制。法院还要规范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相关制度,法院要畅通新闻监督渠道,新闻媒体要尊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法院要不断强化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但不得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干预司法活动。

  中国人正在共同不懈的追求平安和谐、公平民主的社会,这就像爱与被爱在社会学领域中被认定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和需求,人们必须尽力使它像晨曦时的阳光一样,带给自己新的一天和新的希望,因为生在爱中是生命的精髓。在“平安府谷”的建设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司法权威必须被崇尚,而司法权威的树立要靠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共同推进。全社会必须确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只有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公众才会把诉讼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和最后途径,才能信从于司法权威,也才能把“依法办事”变成人们自觉的生活方式。

  亚伯拉罕·林肯语:“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而笔者认为,在中国,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人民,这是中国特色,更是府谷特色。
责任编辑:高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