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对于这一概念的提出,民众倍感陌生,但同时也觉得新奇,然而任何制度的出现或即将出现都是有其规律性和客观要求的,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快速的发展,诸多案件的发生更加频繁和复杂,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案件越来越多,这使得适格的管辖法院间出现案件选择与推诿的现象,涉案金额较大案件更使得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利用关系和职权查收案件处理。究其原因,在于市场经济对于我国法院设立制度、案件处理能力、司法公正有了更高的要求。而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也适时的响应了这一市场呼声,跨行政区划法院制度的建立是党站在理论的高度审时度势后领导人民进行的一项大胆实践活动,其意义不仅仅停留于理论创新层面,在实践中也是作用重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司法资源的效益扩大化。近年来,媒体屡屡提到基层法检人才流失问题,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更加严重。这种情况导致的后果就是部分地区人才紧缺,办案人员捉襟见肘,另一些地区则出现司法资源闲置。在市场化程度相近、文化背景与社会习俗相似、地理位置适宜的几个行政区域设立共同的人民法院,能够避免管辖法院的选择难题,节约诉讼成本,尤其是对于不同地区的当事人能够实现一视同仁,同等对待,防止了地方的司法保护;能够大大缩减案件处理的时间,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既合理配置了司法资源,也确保了人民群众方便、经济地参与司法活动。
其次,有利于司法独立,实现司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我国审判权一直以来深受行政权力和社会舆论压力干扰早已是既定事实,法律界基于此也一直在高声疾呼,希望政策的改观和制度的重建,实现司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实现司法独立。当前在法检设立与行政区划相重合的现实状况下,法院的各方面财政支出需要政府予以支持,对于司法活动的实施需要政府的协同和帮助,在一定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借助政府行政权的影响力。而新的制度的构建有望取代这些弊端,真正实现司法权的独立存在和发展。
同时,有利于更加深刻地领悟党的宗旨,遵从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现有体制下,各级人民法院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这种领导是紧密的、有限的。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个别党的领导干部摆不正自己的位置,以“党”自居对法院指手画脚,甚至要求法院搞一些违背司法规律的所谓创新,损害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可以接受更高级别的党委领导,接受更高级别的人大监督,可以更加有效地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民法院得到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确保人民法院各项审判任务和司法改革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最后,有利于在崭新的制度下,整合不同的意识形态,促进社会秩序稳定。在不同区域内设立相应的人民法院。这种体制在高度计划经济时期并无大碍。然而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多元化使得相互间的交流和借鉴成为趋势,法院众多,管辖地域狭小使得在对待近似案件的法律思维各不相同,民众的法律意识形态更加多样,缺乏统一性和标准化,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有利于使得民众的法律思维更加开阔,同时有利于在不同行政地域建立统一化的法律文化,实现各方法律意识形态的整合与发展。
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的方向已经明确,但是跨区划法院的设立仍需要解决诸如立法、原则、管理和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应当秉承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在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上更严格的去研究和执行。相信,在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积淀的基础上,该项制度的建立必能稳步前行,取得长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