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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顺位的变动类型及其效力
作者:高育  发布时间:2018-12-13 08:53:30 打印 字号: | |
  (一)抵押权顺位的抛弃

  抵押权顺位的抛弃包括绝对抛弃和相对抛弃。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针对顺序在后的所有抵押权人抛弃其自身的顺位利益的制度,我们称之为绝对抛弃。当抛弃行为完成后,其他顺位的抵押权人依次升进其顺位,做出抛弃行为的抵押权人成为最后顺位的抵押权人。

  相对抛弃并不具有绝对效力,仅在抛弃人和抛弃利益受让人之间产生效力。所谓相对抛弃是指,在先顺位的抵押权人做出抛弃行为,是为某一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并非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当抛弃行为作出后,抛弃人与抛弃利益的受让人即处于同一受偿顺序,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确定所能受偿的金额。相对抛弃并不需要征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因为在外观上看,抛弃人和抛弃利益的受让人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和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对其他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不生影响,该行为唯一的后果是在抵押权实现后,相对抛弃的当事人就所获得的受偿金额合计后依债权比例分配。但是,顺位利益被抛弃的抵押权如果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在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上已设定了权利质押,如果该抵押权顺位的抛弃,没有经过质权人的同意,则顺位抛弃的效果不能对该质权人产生效力。

  (二)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所对应的数个抵押权人通过协议,变更各自受偿顺序的制度。顺位的变更与顺位的绝对抛弃一样产生的是绝对效力。一旦各抵押权人协商变更了各自的顺序,则分别按照新的顺位独立行使和享受抵押权。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应满足如下要件:一、同一抵押物上的关系抵押权人达成一致协议。抵押权顺位如果发生变更,往往会影响到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人的利益,因而需关系抵押权人达成一致协议。如果是两个抵押权人交换顺位,若影响到他们之间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则需该抵押权人的同意。当然,顺位的变更如果并未影响到其利益,反而对其更为有利,则无需取得中间抵押权人的同意。若交换顺位的当事人请求其同意,该中间顺位抵押权人也没有理由拒绝;二、必须办理登记。当事人就抵押权顺位变更的内容如果没有登记在册,就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三、需征得利益相关者的同意。此处的利益相关者指的是抵押权顺位抛弃的受益人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质权人等。如果顺位的变更,未征得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同意,则顺位的变更无论是否办理登记,对他们都不产生不利影响。

  (三)抵押权顺位的让与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产生的是相对效力。为某一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优先受偿的顺序让与,从而后于受让人受清偿的制度,被称为顺位让与制度。让与行为完成后,在外观上看,让与人和受让人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和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其产生的效果是:抵押权实现后,当事人就受偿的合计金额进行分配时,优先满足受让人的受偿要求,剩余的金额则由让与人受偿。由此可见,受让人能够分得的利益是以让与人的抵押权内容为基础的。

  在抵押权顺位让与的效力中,有以下问题必须予以关注:

  1.当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债权存续期限不同时,如何行使抵押权?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优方法是提存。若让与人的债权先到期,让与人可行使自己的抵押权,所获得的金额中属于受让人优先分配的部分要提存,剩余的部分则可归自己受偿。若受让人的债权先于让与人的债权到期,他可以行使自己的抵押权,但需将所得抵押物的变价中让与人应当受偿的部分提存,直至让与人的债权到期。此时,将提存款项首先用以清偿受让人未受偿的部分,剩余的部分则留给让与人受偿。

  2.被转让的顺位是否可以再次转让?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属于抵押权人的自由,因此该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在最终受偿金额分配时,可以先按照分配规则就第一次的顺位转让进行分配,分给受让人的金额再参与第二次顺位转让的分配。

  3.受让人的抵押权因实现之外的原因消灭后,让与人抵押权的顺位能否恢复?关于这一问题,学界有地位回复说与否定说。笔者赞同的是地位回复说。因为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只具有相对效力,对其他顺位的抵押权人不生不利影响。当受让人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是受让人放弃其抵押权后,之前的抵押权的让与便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若不承认让与人的地位可以回复,则不利于保护让与人的利益。

  4.抵押权顺位让与后,债务人能否对先顺位抵押权人的债权予以清偿? 由于抵押权的从属性,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先顺位的抵押权也将随之消灭,那么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此时也就失去了其实际意义。因此有必要建立某种制度来确保让与的效力,介入债务人与受让人沟通的机制未尝不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如果债务人在清偿行为作出前已经知道抵押权顺位让与的事实,那么在没有取得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对让与人为清偿行为,是对受让人不产生不利影响的,受让人仍能就受偿金额优先获得分配。
责任编辑:高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