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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案外人如何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提出异议
  发布时间:2018-12-19 16:36:4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复杂化,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案外人对保全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案件已越来越多,特别是在房屋买卖中未过户又支付了相应价款且实际占有房屋的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较多,那么此时案外人对该标的物持有异议该如何提出救济呢?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案外人可以同当事人一样对财产保全提出复议申请,但对案外人不服提出异议,该适用什么程序审查并不明确,按照传统的做法,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异议成立的,解除保全。由于这种审查,并不是通过严密的民事案件审理程序认定,在查清事实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且亦未赋予有关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故该路径并不十分有效、可行。

那么,案外人就没有可行的救济办法了吗,只能等到财产保全申请人在将来案件进入

  执行阶段提案外人执行吗,并不是。执行阶段案外人异议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合法的救济手段和途径,纠正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同样的道理,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受到损害,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法院不该也不能无视案外人的合理主张,否则有违立法初衷。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这就给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提供了更加充分、实用的法律依据。

  依据该规定,诉讼过程中,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以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处理,但是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应该向人民法院的哪个部门提出异议呢?是作出财产保全的部门还是法院专门办理执行异议的部门?笔者认为前者更为适宜。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的执行,当然属于执行程序,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措施亦属于执行行为。故案外人向办理财产保全的部门提出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其次,办理财产保全的部门对该财产的情况相对更加了解,对该财产的权属审查更加全面、准确。第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也就是说,如果案外人异议成立,首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如果保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再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所以由原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审理更为方便、适宜,文书的案号也更加统一,在最终办理解除保全的时候协助执行单位也更好协助办理。
责任编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