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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拒执罪 着力解决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9-04-01 15:44:55 打印 字号: | |
  府谷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坚持落实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多措并举,严惩失信人员,将依法打击拒执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失信行为的存在,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打击拒执“老赖”,刻不容缓。

  近日,府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一:被告人贾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2014年12月20日,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冻结贾某甲、高某夫妇财产共计十三万元。2015年1月7日,府谷县人民法院又判决贾某甲、高某夫妇向贾某乙偿还借款本金98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人贾某甲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后,在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并未主动归还借款本息,且于2015年2月2日取走冻结款89900元,2月10日取走冻结款16000元,将剩余的1万元用于归还贾某丙的欠款。2018 年6月2日,府谷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6月4日晚,被告人贾某甲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执行义务,非法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

  二: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2014年5月13日,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甲、李某夫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王某乙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8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对支付利息起日期进行改判,其余判决部分维持原判。2014年11月4日,该案移送强制执行,同年12月4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告人王某甲,但被告人王某甲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强制执行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本人拥有陆霸牌自卸车,挂靠在府谷县商贸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将该车以5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一辆众泰小轿车与2018年6月以一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高某,被告人均未向府谷县人民法院如实申报以上财产,卖车所得款项也未用于偿还欠款。2018年4月21日,王某甲以6万元的价格向李某购买了一辆奥龙牌半挂车,该车被告人用于拉煤运输,收入均用于生活开支,未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8月30日,府谷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日将被告人王某甲刑事拘留。到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诉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述两个案件的被告人,有的属于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的属于非法处置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两被告人的行为特征均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拒执罪典型行为方式。府谷县人民法院对这两起典型案件的公开审理宣判,向人民与社会表明了依法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与决心,有利于形成全国法院共同发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对拒执人员的行为也可产生强大威慑力。让每一位“老赖”能够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主动执行生效裁判,消除侥幸心理,避免面临更严重的处罚。每一位公民也应引以为戒,将诚实守信作为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履行公民义务的同时,严格遵守并执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深刻认识到任何逃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责任编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