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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法院掀扫黑除恶“风暴” 公开宣判曹某某等14被告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04-01 15:46:06 打印 字号: | |
  为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营造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氛围。2018年12月5日上午,府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曹某某、张某某、雷某某等14人敲诈勒索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府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委政法委代表及多名群众现场旁听了宣判。                 

  经开庭审理查明,以曹某某、雷某某、张某某为首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雇佣方式纠集其他11名被告,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在2015年5月份起至2017年6月份长达两年期间,盘踞在府谷辖区内的府店公路的红草沟煤检站附近、孤山超限站附近、转龙湾收费站等地以逼停油罐车、砸车、打人等方式,向过往的油罐车司机每辆索要50-100元不等的“曹某某带车费”。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雷某某组织、指挥犯罪集团,并统一收取非法所获赃款,向其他成员发放工资。截止案发,曹某某等14被告人共向317名被害人敲诈勒索人民币1239935元。

  府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故其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曹某某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府谷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等14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扫黑除恶旨在净化社会空气、匡扶正义、为民除害、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建立和谐美好的社会秩序。自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府谷县人民法院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工作要求,积极深入参与专项斗争,此案的审理和判决,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遏制了各类刑事犯罪的发生,稳定了辖区的社会治安,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