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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借款人及保证人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9-07-15 09:08:53 打印 字号: | |
  【摘要】

  金融借款案件中,借款到期后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名义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偿还借款本息。

  【案例】

   2014年8月23日,原告府谷农商行与被告吕小明(化名)、苏小利(化名)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0日,月利率为10.8‰,按季结息、一次还本。同日,原告分别与被告崔强(化名)、刘东(化名)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崔强、刘东自愿为被告吕小明、苏小利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30万元借款发放到被告吕小明账户内。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本息,仍下欠借款本金266900元及剩余利息未偿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庭审中,被告吕小明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崔强向其出具的借据及承诺书,证明该笔借款是由吕小明、苏小利办理,由被告崔强实际使用。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吕小明、苏小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6900元及利息,被告崔强、刘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1、名义借款人办理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由他人使用,名义借款人仍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名义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自愿办理借款的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了金融借款法律关系,故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注意事项:在代他人向金融机构办理借款前,一定要慎重考虑,作为名义借款人仍应承担还款责任;作为名义借款人借款后,应及时要求借款使用人出具借据或者证明,在借款使用人无法偿还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借款使用人主张权利,可以防止借款使用人不承认或者意外死亡,从而导致名义借款人无法主张债权。

  2、借款人向保证人作出的由其承担一切还款责任或者借款与保证人无关等承诺或证明,不得对抗债权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仍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先执行债权人的财产也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或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并无先后顺序。

  注意事项:金融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

一定要审慎考察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及信用情况,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借款人信息、借款金额、保证期间等重要合同内容,防止因一时义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温馨提示:金融借款的借款人及保证人,切勿在空白的合同上签字,签订合同时一定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慎重考虑签订合同的风险,签订合同后应将由本人签署的合同保存一份。保证人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积极催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与金融机构及时核对,防止借款人谎称已还清借款,导致借款逾期未还,造成额外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