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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监狱庭审化纠纷
作者:郝艳霞  发布时间:2021-07-26 16:40:00 打印 字号: | |

722日上午,府谷县人民法院综合庭干警在炎热的三伏天赶赴榆林监狱,成功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3617日,借款人张某以烟酒门市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朱某为借款保证人。张某借款后,偿还了一部分借款,剩余借款至今未还。因保证人正在监狱服刑,为了防止诉讼超期,原告诉至法院。

这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保证人朱某目前正在榆林监狱服刑,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保证顺利开庭,我院综合庭干警并提前与监狱狱政科进行沟通,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将案件开庭地点定在了监狱内,并在庭审前三日内做了核酸检测。

722日早上,府谷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韩引弟、书记员王元及原告委托代理人一行自带庭审设备,赶赴榆林监狱。到达后,我院干警积极配合榆林监狱工作人员办理手续,出示了介绍信、行程卡、核酸检查报告等,等候榆林监狱方面通过开庭申请。完成提审手续后,我院审判人员在榆林监狱提审室开庭,双方当事人之间隔着玻璃窗,组成了一个简单的庭审现场。法庭虽,程序却不能,随着庭审正式开始,审判员、书记员迅速进入角色,整场庭审活动有条不紊的进行。

庭审过程中,作为平等的民事诉讼主体,保证人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行使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司法关怀。

庭审结束后,保证人对法院能在监狱开庭,为其参加庭审提供便利,并充分保障其合法的诉讼权利表示由衷的感谢。通过这次庭审,保证人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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