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执行莫生侥幸心理,司法底线不容挑衅。2月10日,在被执行人子洲县某公司法人安某某拘留次日,其家属连夜赶往府谷县人民法院将执行案款173145. 35元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王某某与子洲县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功执结。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法律和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履行,任何对抗国家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必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一、限制高消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摘选)
二、纳入失信人名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摘选)
三、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法院个别执行案件可连续司法拘留2次。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摘选)
四、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摘选)
执行法官提醒:作为被执行人,无论案件标的额大小,均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切忌存在侥幸心理。下一步,我院将坚决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加大对逃避、规避、抗拒执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捍卫执法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