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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知识|“执行不能”≠“不执行”
  发布时间:2023-03-17 15:37:58 打印 字号: | |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在执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但孰不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可以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还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是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纵有这么多的手段,但也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况。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导致。

“执行不能”案件怎么处理呢?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执行不能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的一种救助行为。

当然,对于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绝非“束之高阁”。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当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时,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并且对于终本案件,在终本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也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温馨提示:胜诉权益能不能兑现,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因此,在日常经济交往中,我们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从而尽量避免风险、减少风险,才能够更好地拥抱“无忧无虑无烦恼”的美好生活!随着司法信息的公开,当事人可以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看借款人在法院有无诉讼(执行)案件、失信记录等信息。希望广大申请人能够树立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实现胜诉债权,需要你我的共同努力,因为我们的目标和你一样。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