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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食品安全犯罪,筑牢“舌尖”安全屏障
  发布时间:2023-06-01 15:10:15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是时刻触动社会良知和诚信风尚的“底线正义”,但往往有人为了利益,在明知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依旧抱着侥幸心理进行销售。近日,府谷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保德县粉条小作坊和府谷县粉条小作坊购买粉条后销售,其中向保德县购买的无外观标识的粉条6000余斤,共计销售额1.2万余元。经对被告人李某驾驶的面包车内待销售的食品取样检测,结果为:铝残留1228mg/kg、1775mg/kg,标准要求≤200mg/kg,该待销售食品中的粉条样品中铝的残留量超标6至8倍,单项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就附带公益诉讼部分,公诉机关请求判令被告人李某承担民事赔偿金2.4万元。对此,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明知存在安全隐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被告人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过程中,销售对象系不特定社会公众,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通过本案的审理再次向食品行业从业者敲响警钟,在致富道路上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共同筑牢舌尖上的“第一道防线”。府谷县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依法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