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手头拮据,通过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何某某,冒充女性以谈恋爱为名与其交往。2021年6月至11月期间,刘某某先后以生活困难,支付房租、买衣服、买手机、买电脑等为由,向何某某索要钱财,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现金的方式共计给刘某某人民币三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受害人钱财,涉及诈骗金额人民币三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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