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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二被告人因狩猎野兔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刑
  发布时间:2024-05-17 15:08:0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据悉,2023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韩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于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靠近府谷县大昌汗附近的山上,非法狩猎狗獾2只、野兔41只、野鸡1只,后韩某将其中6只野兔食用及送人,剩余野兔35只、狗獾2只、野鸡1只存放于被告人韩某在大昌汗镇富民街八号院租住的家中。  

经鉴定,草兔,别称野兔,蒙古兔,属兔形目,兔科,兔属;狗獾,属食肉目,鼬科,獾属;环颈雉,别称野鸡,属鸡形目,雉科,雉属。涉案野生动物都是国家规定的“三有”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韩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韩某有自首情节,张某有坦白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前科、累犯等情节,对二被告人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三有”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生态、经济、文化、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者破坏。本案中,二被告人触犯了国家对“三有”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应予以惩罚。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要牢牢树立生态底线意识和法律红线意识,切勿因经济利益非法猎捕“三有”野生动物。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