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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亮执行·2024】“死结”变“活结”,看执行法官巧破“三角债”
  发布时间:2024-06-05 09:16:00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人变为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这种“双重身份”的人。近日,府谷法院执行法官针对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灵活变通执行,瞄准着力点,通过债权、债务抵销,促成三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并快速执结案件,实现多方共赢和法律效果最大化。

据悉,申请执行人郝某甲与被执行人郝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郝某甲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了解案情后,执行干警迅速联系被执行人郝某乙,查询财产状况,并督促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后通过关联案件发现,该案的申请人郝某甲又是另一起案件被执行人,郝某甲尚欠另案申请人翟某某30万元及相关利息未履行。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执行法官综合考虑两案情况,认为这是郝某乙拖欠郝某甲、郝某甲拖欠翟某某的“三角债”,于是决定并案执行。执行法官经过对两案当事人进一步调查,了解到三人均是同村人系邻里关系,且两案被执行标的大致相同,于是把三人“约”至法院,进行“面对面”和解。最终通过多方协调与律师调解,三方顺利签订了《生效判决债权转让协议》,变更郝某甲与郝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为翟某某,由郝某乙直接将该案被执行标的款交付给翟某某,郝某乙承诺三年内将剩余款项全部履行完毕,三方对此均表示满意。至此,两起案件都得到了圆满解决,当事人胜诉权益最大限度得以实现,达到了各方“共赢”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