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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因盗掘“土龙骨”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刑
  发布时间:2024-06-12 16:45:3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据悉,2022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雷某某商议共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俗称“土龙骨”)。二人便于其后的十多天内,利用䦆头和铁锹,在府谷县三道沟镇张明沟村南梁自然村一山渠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共计82.1千克,后将盗掘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以13790元出售,王某某和雷某某将上述非法所得平分。

2023年3月份起,被告人王某小利用铁锹、䦆头在府谷县三道沟镇大盘梁自然村黄皮沟渠,先后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20余次,共计158.6千克,2023年5月27日,王某小在将盗掘所得古脊椎动物化石出售过程中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上述案件中王某某、雷某某、王某小盗掘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属于中国北方新世纪三趾马动物群相关化石,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化石等级为一般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


裁判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均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法院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以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所谓“土龙骨”其实就是动物死后所产生的骨骼化石,民间普遍认为“土龙骨”可以入药,所以有人高价收购。古脊椎动物化石是指石化的古脊椎动物的遗骸或遗迹,对研究人类发展史和自然科学具有重要意义。府谷法院依法打击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犯罪,为统筹推进自然遗迹与人文遗迹一体化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政治部